(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严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19号原告严XX,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XX,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XX因证据不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XX承担。审判员 刘银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佩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