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鸣鸣与严华伟,郑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鸣鸣,严华伟,郑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891号原告李鸣鸣,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严华伟,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郑康兰,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鸣鸣诉被告严华伟、郑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鸣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鸣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鸣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鸣鸣负担。审判员 范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