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瑞昌与刘春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昌,刘春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刘瑞昌,男,194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现住郏县。被告刘春杰,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系刘瑞昌之子。委托代理人谢红霞,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系刘春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昌诉被告刘春杰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瑞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瑞昌负担。审判员 马新峰二○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永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