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2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振宝与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宝,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039-1号原告王振宝,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宝与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振宝负担。审 判 员 苏佩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