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荣灿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灿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60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荣灿,男,1979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南安市。2011年4月2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荣灿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荣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荣灿在本区泉秀路悦华酒店尚龙酒吧打电话给被害人许某某,借口要给许的朋友苏某某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让许单独到上述酒吧取款。当日凌晨2时许,许某某夫妇及苏某某夫妇4人赶至上述酒店,后许单独到上述酒吧内找到胡荣灿。随后,胡荣灿即伙同多名携带砍刀的男子(均另案处理)对许拳打脚踢并用刀背、刀面击打许数下,后合伙将许强行拖至悦华酒店门口处,雇的士将许带至本区东海街道海星小区海滨公园继续殴打,导致许脑震荡、左侧额颞顶部头皮挫伤并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其间,胡荣灿等人又威胁要砍断许的脚筋后将许扔到海里。经法医鉴定,许的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苏某某立即报警,公安人员随后赶至上述公园,胡荣灿等人见状即逃离现场。2015年1月15日,胡荣灿在南安市丰州镇环山村胡厝水库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荣灿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荣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荣灿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胡荣灿在丰泽区泉秀路悦华酒店尚龙酒吧打电话给被害人许某某,借口要给许的朋友苏某某2万元,让许单独到上述酒吧取款。当日2时许,许某某夫妇及苏某某夫妇等6人赶至上述酒店,后许单独到上述酒吧内找到胡荣灿。随后,胡荣灿即伙同多名携带砍刀的男子(均另案处理)对许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刀背、刀面击打许数下,合伙将许强行拖至悦华酒店门口处,雇的士将许带至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小区海滨公园继续殴打,致许脑震荡、左侧额颞顶部头皮挫伤并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系轻微伤。案发后,苏某某立即报警,公安人员随后赶至上述公园,胡荣灿等人见状即逃离现场。2015年1月15日,胡荣灿在南安市丰州镇环山村胡厝水库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庭审中,胡荣灿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胡荣灿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因胡荣灿让他一个人到悦华酒店一楼酒吧取欲给苏某某的2万元,他便与妻子刘某某、苏某某夫妻等六人到该酒店。他进入酒吧到胡荣灿等人的卡座内,胡倒了一杯啤酒给他后,向门口那边点头示意,便冲进来七、八名男子,手上拿着刀,胡将他拉进包厢内,动手打了他,那些人也踢他,用刀背、刀面打他。刘某某不知何时也进了包厢,先被抬出去。他后被拉抬出酒吧又遭殴打,并被强行拉进一出租车后座。在车上,坐副座的胡荣灿及后座的两男子均动手打他,胡荣灿让人将他手机拿走,并指引司机将车开到江滨路一公园处,他下车趁机跑脱,后被胡荣灿一伙人追上殴打,接着被拉到公园内再次被打,胡荣灿等人还威胁要将他脚筋弄断后将其扔到海里。后来警察来了,胡荣灿一伙人就扔下他跑了。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胡荣灿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因胡荣灿要将欠他的2万元给许某某转交,即与妻子陈雅香、许某某夫妇等人到悦华酒店,许某某应胡荣灿要求单独到尚龙酒吧内找胡。他在酒吧大门外有见多名男子持刀进入酒吧,但不清楚许某某与胡荣灿在酒吧内发生了什么。后接许某某妻子电话,被告知许被持刀的胡荣灿等人带上出租车,说要带到江滨北路。再次见到许某某系在泉州东南医院,当时许脸、嘴、手及后背均有伤。案发后,他报警。证人漆某的证言及辨认胡荣灿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他驾驶出租车在悦华酒店门口被迫载五男子,两男子坐副座,其中一男子是带头的,指引他开车并命令其他男子做事;另一男子被另两名男子硬推拉抬上车,一起坐后座。在车上,被抬上车的男子被另四名男子用拳头殴打,手机被扔到车外。到海星小区一路边停车时,被抬上车的男子下车就跑,另三名男子去追,副座的男子让其开车追。追上后,副座上的男子踩了跑的男子两脚、踢了两下,与后赶到的另三个男子将跑的男子弄到路边一草地,他便开车离开并报警,后还看到警察往海星小区那边去了。他能辨认出胡荣灿系五男子之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许某某妻子,案发当晚,一欠苏某某夫妻2万元的人让许某某去拿钱并换欠条,他们夫妻与苏某某夫妻等人一同到悦华酒店,许某某依对方要求一人进入楼下酒吧,她随后从酒吧后门进入。在她从厕所出来后,发现许某某被好几个人围着,有四个人拿刀,她一过去就与许某某先后被那些人从后门抬出酒吧打了,有人说将许某某拉到江滨北路海边处理掉,四、五名男子将许某某拉上出租车,她便去找苏某某,并告知许某某被带走。后不知谁报警,她与警察一起在离后渚大桥不远处找到许某某,将许送到泉州东南医院。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书、出院小结、住院病历、报告单,证实被害人许某某所受损伤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酒吧监控视频,证实本案的相关犯罪事实情况。5、(2011)南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证实胡荣灿的前科、身份、归案情况、涉案其他人员进一步查找中等。6、被告人胡荣灿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供述、辨认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证实胡荣灿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互相关联,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荣灿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胡荣灿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荣灿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荣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静华人民陪审员 曾晓强人民陪审员 毛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