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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恒兵与雷海浪、杨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恒兵,雷海浪,杨学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57号原告安恒兵。委托代理人高通,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君,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海浪。被告杨学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恒兵与被告雷海浪、杨学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恒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包锡伦代理审判员  罗 蕾人民陪审员  何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