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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强与朱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朱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288号原告张强。被告朱韬。原告张强与被告朱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强以被告朱韬将借款还清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