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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罗行初字第2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陆 明 田审判员 崔 凡 荣审判员 主父洪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