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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952号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尹纪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委托代理人冯涛。被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嘉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秦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