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士芳与陈毓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2253号原告沈士芳。被告陈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士芳与被告陈毓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士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