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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士芳与陈毓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2253号原告沈士芳。被告陈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士芳与被告陈毓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士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