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雅丽、田祥明与被执行人陈明超健康权、陈明超与田雅丽、田祥明婚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雅丽,田祥明,陈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218号申请人田雅丽,女。申请人田祥明,男。系田雅丽之父。被执行人陈明超,男。申请人田雅丽、田祥明与被执行人陈明超健康权、陈明超与田雅丽、田祥明婚财纠纷案,本院分别作出(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49号和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49号确定陈明超赔偿田雅丽、田祥明各项损失8000元、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田雅丽退还陈明超彩礼款5000元,受理费50元均由权利人承担,两个调解书均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申请人田雅丽、田祥明主张两个调解书相抵,陈明超应赔偿其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明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内容支付执行款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明超将执行款3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已执行到位,执行款已由申请人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149号和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