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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宗宝与王立福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宝,王立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赵宗宝,男,生于1968年9月1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赵成海(系被告赵宗宝之父),男,生于1944年2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赵宗宝。委托代理人谷新杰,山东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福,男,生于1973年8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宝与被告王立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岳 进审 判 员  张汉霖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