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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广西申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申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终字第1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和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胜,该公司董事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覃宗安,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静静,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申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覃奇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宁芳、代理审判员李程玲参加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74元(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937元,由上诉人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分公司、广西桂新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奇明代理审判员  田宁芳代理审判员  李程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柳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