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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贤,王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玉贤,王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503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赵玉贤,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古磴口县。被告王金英,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贤、王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玉贤、王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邹 涛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