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贤,王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玉贤,王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503号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18-20层。法定代表人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赵玉贤,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古磴口县。被告王金英,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贤、王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玉贤、王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邹 涛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