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潘琳与蒲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40号原告:潘琳,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蒲春亮,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琳与被告蒲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9日,原告潘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春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琳撤回对被告蒲春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蒲春亮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