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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小豪申请执行宋志刚、曾另启一案 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豪,宋志刚,曾另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苏小豪,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宋志刚,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曾另启,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志刚所有的豫QXXX**号丰田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志刚所有的豫QXXX**号丰田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