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郗恩洪,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唐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312号上诉人郗恩洪。被上诉人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国栋,主任。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绣峰,市长。上诉人郗恩洪因要求确认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撤销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郗恩洪上诉称,上诉人系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王滩镇三家子村村民,且在该村合法占有宅基地和耕地。上诉人因诉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唐政复驳字(2015)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2015年7月25日上诉人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15)唐行他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认定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唐山海港开发区管委会系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系复议机关。���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应依据被上诉人唐山海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本案原审被告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在乐亭县行政辖区范围,乐亭县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