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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与奴尔古丽·玉素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初字第1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56051526-4,住所地:哈密市中山北路111号。负责人:斯地克·艾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卫东,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合买提江·吾司曼,男,该行信贷员。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女,1986年11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伊买尔·买苏提,男,1981年1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海买尔古丽·依萨克,女,1982年1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艾买提·阿合苏木,男,1974年9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阿衣夏木·亚克甫,女,1988年11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依不拉音·司马义,男,1985年7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阿孜古丽·牙合甫,女,1989年7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赛买提·玉努斯,男,1980年9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被告: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男,1981年6月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哈密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诉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中三北路支行负责人斯地克·艾力、委托代理人马卫东、艾合买提江·吾司曼,被告海买尔古丽·依萨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诉称:2013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收购干果,对借款偿还方法和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予以约定。同时原告与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联保小组成员于2013年5月7日订立《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成员对小组成员的逾期贷款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如期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尚欠借款本金49999.99元,产生利息13183.37元。鉴于被告伊买尔·买苏提与奴尔古丽·玉素甫系夫妻应共同承担家庭债务。被告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作为联保协议的连带责任人,负有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999.99元,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13183.37元(截至于2015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435元及诉讼费用;3、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辩称,承担担保责任是事实,但没有能力归还借款。邮储中山北路支行提交以下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1、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借款人及担保人个人信息、户籍信息及住址、夫妻关系。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1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1份,证明奴尔古丽·玉素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岭支行(以下简称邮储三道岭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联保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根据合同第六条承担责任的范围约定的事实。3.、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共同签字的贷款申请表1份、证明本借款是奴尔古丽·玉素甫与伊买尔·买苏提家庭共同债务,系为收购干果用的、乡镇市三级政府批准的、联保的形式贷款的事实。4.、奴尔古丽·玉素甫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借款人的个人贷款(手工)借据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借款人的放款通知单(信贷系统打印)1份,还款计划表1份,证明邮储三道岭支行向奴尔古丽·玉素甫发放贷款50000元,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5、诉讼费票据1份、送达票据5份、律师代理费票据1份及律师费说明1份,证明本案产生律师费435元,诉讼费,送达费。6、利息计算表,证明奴尔古丽·玉素甫拖欠借据内应还利息为881.35元,期满后的罚息为12302.02元,共计:13183.37元;起诉之日之后计算罚息数额为每日30.91元。7、文件原件一份,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岭支行把这笔债权转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的事实。海买尔古丽·依萨克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也未提交证据。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奴尔古丽·玉素甫以收购干果为由,向邮储三道岭支行申请贷款,金额50000元,期限1年,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签字确认。2013年5月7日,邮储三道岭支行与奴尔古丽·玉素甫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用途为收购干果,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按年利率9%,分期还款,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因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邮储三道岭支行与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组成联保小组,为奴尔古丽·玉素甫的借款及因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5月7日,邮储三道岭支行向奴尔古丽·玉素甫发放贷款50000元。至2014年6月21日,奴尔古丽·玉素甫归还借款本息31.74元。截止2015年5月25日奴尔古丽·玉素甫尚欠借款本金49999.99元,借款利息(含逾期罚息)13183.37元未归还。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哈密地区分行下发哈邮银发(2015)19号关于停办三道岭支行信贷业务暨做好业务移交相关工作的通知,将邮储三道岭银行的业务移交至邮储中山北路支行。上述事实,有邮储三道岭支行提供的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婚姻证明,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贷款申请表、个人贷款借据、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诉讼费票据、送达票据、律师代理费票据及律师费说明,利息计算表、文件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奴尔古丽·玉素甫与邮储三道岭支行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邮储三道岭支行与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订立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邮储三道岭支行依约向奴尔古丽·玉素甫发放贷款,而奴尔古丽·玉素甫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借款时,奴尔古丽·玉素甫与伊买尔·买苏提是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经营,伊买尔·买苏提应当与奴尔古丽·玉素甫共同履行还款义务。现邮储三道岭支行信贷业务已转交给邮储中山北路支行,故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要求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邮储中山北路支行要求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99.99元;二、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借款利息13183.37元(截止2015年5月25日),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每日罚息30.91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律师费435元;四、被告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70元、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被告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买尔古丽·依萨克、艾买提·阿合苏木、阿衣夏木·亚克甫、依不拉音·司马义、阿孜古丽·牙合甫、赛买提·玉努斯、买合木提·阿布热衣木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奴尔古丽·玉素甫、伊买尔·买苏提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华 东代理审判员 努尔比亚人民陪审员 热 比 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璐书 记 员 买合苏提附录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