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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立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对起诉人宋玉梅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梅,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立行初字第3号原告宋玉梅,女,1966年2月9日出生。被告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袁伟光第三人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亭2015年9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宋玉梅起诉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被起诉人2011年1月17日下发的拆迁变更公告应确认无效。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年1月17日下发的公告中,将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锦天华苑三期项目拆迁许可证规定的部分拆迁范围变更为道路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无效。2、依法确认起诉人与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城建处签署的拆迁协议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1月17日的拆迁变更公告到现在下达已四年之久,起诉人等一直因此事在一同上访,起诉人述称在今年5月份才得知此公告内容有悖于常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所述,且无其它证据相与佐证。原告提出曾来法院要求起诉过,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告的起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已超过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宋玉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春胜审判员  吴 莹审判员  石亚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珍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