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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亮、韩春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永亮,韩春江,逄金玉,代中亮,郑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永亮,农民。被执行人韩春江,农民。被执行人逄金玉,农民。被执行人代中亮,农民。被执行人郑兆义,农民。安丘市人民法院(2012)安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永亮、韩春江、逄金玉、代中亮、郑兆义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兆义之妻张立兰在安丘市邮政储蓄银行官庄营业所*********帐号存款共计898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士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