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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诉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翁继清、朱朝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继清,朱朝应,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诉保字第00164号申请人:翁继清,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安徽六安人,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朱朝应,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安徽六安人,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6276004-9。法定代表人:管克军,经理。申请人翁继清与被申请人朱朝应、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于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朱朝应实际所有的皖N×××××中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金金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六安市惠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被申请人朱朝应实际所有的皖N×××××中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旭东代理审判员  祝万浩代理审判员  龚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窦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