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202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霞。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董宝玉,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代理人、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婚生子李某乙,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系××人,组建家庭很不容易,尤其婚生子李某乙也系××人,且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现在孩子还小需要双方照顾及治疗,争取让孩子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请求法院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人,在打工时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婚生子李某乙。由于双方先天性生理缺陷,有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但没有根本性的冲突,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并经开庭质证记录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人,婚后生育一子亦某,该家庭的组建实属不易,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在生活中应当互相体谅、互相照顾。现婚生子李某乙正在治疗过程中,更需要双方的和睦相处,共渡难关,在生活中虽然偶尔发生争执,但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双方应该共同面对困难,维护家庭的和睦,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从本院主持调解的情况来看,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贤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