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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来成人民陪审员  王伟明人民陪审员  赵生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臧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