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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耦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古才与蔡德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古才,蔡德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刘古才。被告蔡德英。原告刘古才与被告蔡德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边海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古才、被告蔡德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古才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蔡德英为徐必才向原告借款62500元予以担保,约定于2015年3月26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偿,债务人徐必才及被告均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2500元,并承担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被告蔡德英辩称:我侄孙徐必才仅向原告刘古才借款50000元,借条上书写的内容及利息的约定我均不知晓,但借条上担保人后面“蔡德英”是我书写,指印也是我捺的,但我不同意偿还此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徐必才向原告刘古才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立下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刘古才人民币合计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元。还款日期2015年3月26日。借款人:徐必才,2014年3月27日,担保人:蔡德英。”借款到期后,原告刘古才因债务人徐必才未能还款,保证人蔡德英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刘古才认可2014年3月27日立借据时,交付借款金额是50000元,12000元系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500元系债务人徐必才的欠款。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古才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蔡德英承担50000元的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证据附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古才与徐必才、被告蔡德英之间的借贷、保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债务人应在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逾期不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被告蔡德英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原告刘古才当庭陈述立借条时,交付款项为50000元,故应认定借条上62500元中借款本金为5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古才要求被告蔡德英承担50000元的保证责任,是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德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古才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刘古才负担136元,由被告蔡德英负担5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边海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 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