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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帅与李家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李家凯,李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刘帅,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家凯,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李燕,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帅与被告李家凯、李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帅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帅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刘帅负担。审判员 丁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