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36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做出(2013)旬民初第00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王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给付申请人王某某16100元,剩余18900元一直未履行,后被执行人赵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05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 斌代理审判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华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