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义平与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平,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周义平,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古培镇关山村二十五组3号,身份证号码:43068119850520172X。委托代理人:戴育平。被告: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伟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义平与被告浙江万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义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卢 倩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丽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