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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珺与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9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珺,女,汉族,1974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孙昌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蓉城路恒泰家和园9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邱慎增,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珺因与被申请人池州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池民三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珺申请再审称:恒泰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及违约金过高问题,原审判决却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且二审法院审理期限历时一年之久,明显超审限。据此,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恒泰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不承担违约金,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又提出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故原判处理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结合王珺购买涉案房屋的总价、目前该房屋的价值以及恒泰公司逾期交房的时间等综合因素,原审判决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无不当。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原审法院依法对审限进行了延长,故原审法院超出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作出判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王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