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樊秀灵与祝仰、张金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秀灵,祝仰五,张金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871-1号原告樊秀灵,居民。被告祝仰五,居民。被告张金栋,居民。原告樊秀灵与被告祝仰五、张金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仝爱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R×××××三轮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R×××××三轮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