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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与盛晓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盛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盛晓明,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晓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盛晓明未能按(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博文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