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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宝龙与吉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龙,吉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龙,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兴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龙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宝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宝龙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