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喻某花与刘某东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花,刘某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喻某花,女,汉族。被告刘某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花诉被告刘某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花撤回对被告刘某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花负担。审判员 黄朝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