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343号原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乐山高新区乐高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江淑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燕、胡定芳,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毛庚仁。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44元,减半收取15872元,由原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屠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