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钟少勋、莫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钟少勋,莫崇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8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站路2号。代表人:王德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户逢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梧楠,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钟少勋,男,壮族,1975年10月17日生,户籍地广西忻城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被告:莫崇萍,女,壮族,1976年11月3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9月29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可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