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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6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武文善、徐后桂与杨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222号原告武文善。原告徐后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宽友,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彬。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环球国际商业楼四楼。代表人江山,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梅,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滨,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文善、徐后桂诉被告杨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文善、徐后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文善、徐后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武文善、徐后桂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崔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