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四川恒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树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明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之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树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明书。被执行人付明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22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四川恒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树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明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树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付明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付明书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