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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千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66号原告千某某,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千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理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