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千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66号原告千某某,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千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索小生审 判 员 郭满红代理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