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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5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329号原告:包某某,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骆杨,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本院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颜剑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