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民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甲,钟某乙,张某,钟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乙。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钟某丙。上诉人钟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钟某乙、张某、钟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明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