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聂亚武、李军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26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临渭区信用联社),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与金水路十字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加征,系临渭区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鹏飞,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农园村五组,系临渭区信用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锋娃,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姚湾村姚湾组,系临渭区信用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会计主管。被告聂亚武,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胡寨村二组,农民。被告李军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胡寨村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临渭区信用联社与聂亚武、李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渭区信用联社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渭区信用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宋芳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