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商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符金祥与陈永伟、吴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金祥,陈永伟,吴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626号原告:符金祥。被告:陈永伟。被告:吴海林。原告符金祥与被告陈永伟、吴海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符金祥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勇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金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伟、吴海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金祥起诉称:被告陈永伟经被告吴海林担保于2012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利息已支付至2013年3月底。并由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7月10日、9月30日,被告陈永伟分别归还本金69万元、1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陈永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1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借款本金131万元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借款本金121万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自付清之日止均按月息8厘计算);二、被告吴海林对被告陈永伟的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永伟、吴海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永伟经被告吴海林担保于2012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由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7月10日、9月30日被告陈永伟分别归还借款69万元、10万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符金祥提交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符金祥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被告陈永伟、吴海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符金祥与被告陈永伟、吴海林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有权随时要求拿回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陈永伟未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吴海林作为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上未载明利息,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口头约定,故原告主张按月息8厘无据,但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原告的合法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永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符金祥借款本金121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海林对被告陈永伟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10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原告符金祥负担1360元,由被告陈永伟负担78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0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吴勇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