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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倪乃燕与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乃燕,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883号原告:倪乃燕,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乃燕诉被告安徽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乃燕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乃燕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乃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2元,减半收取为3161元,由原告倪乃燕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简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