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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孙芬与张东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芬,张东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孙芬。被告张东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87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东子的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锋审 判 员  韩志国人民陪审员  高光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