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龙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红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