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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龙某某。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红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开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