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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陶梓欣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梓欣,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599号原告:陶梓欣,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廖兆宏,系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CHEARAVANONTNARONG。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奕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梓欣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梓欣于2015年10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陶梓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梓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陶梓欣负担。审判员 周 颖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