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民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余姚市东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余姚市东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被执行人:余姚市东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0088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姚市东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余姚市东科机械��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余姚市东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的房地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余姚市东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的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刘多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