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行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林金兰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初字第00284号原告林金兰,女。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原告林金兰诉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并补发养老金待遇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克域审 判 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张引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