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贾建彬与王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彬,王庆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337号原告贾建彬。被告:王庆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彬与被告王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彬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准予免交。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