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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贾建彬与王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彬,王庆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337号原告贾建彬。被告:王庆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建彬与被告王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彬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准予免交。审判员  徐新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