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农商行与被告陈世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世活,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务农,住通山县黄沙铺镇兰田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805096110。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世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符合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永瑞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