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香与田进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田进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李香,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田进财,男,1975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与被告田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香负担。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秀娇 更多数据: